自治区出台《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
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10月29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管理;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管理和人员待遇;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科学定编,分类管理。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超编地区不再增加编制。各市、县(区)在分配使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时,不得突破自治区核定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编制结构,不得超编制和突破编制结构增加人员。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变化和工作岗位结构的调整,机构编制部门可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
二、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管理
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岗位和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岗位实行编制数管理,辅助性工作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事业单位可逐步减少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范围,扩大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
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的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由自治区核定下达。
三、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管理和人员待遇
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继续执行进人编制审核制度、凡进必考制度、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制度等,现有人员身份按原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现行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编时,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补充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从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中择优补充。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的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可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新补充人员由主管部门指导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招用人员进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组织、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同单位在编人员经费平均额为标准直接核拨给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包干使用。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招用的人员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益,在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劳务关系不复存在,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编制分类管理的要求,积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可以将核拨的经费依据业绩定酬,结合实际,自主分配,适当拉大分配差距。事业单位也可采取招标、委托等办法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具体工作。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通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10月29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管理;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管理和人员待遇;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科学定编,分类管理。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超编地区不再增加编制。各市、县(区)在分配使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时,不得突破自治区核定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编制结构,不得超编制和突破编制结构增加人员。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变化和工作岗位结构的调整,机构编制部门可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
二、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管理
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岗位和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岗位实行编制数管理,辅助性工作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事业单位可逐步减少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范围,扩大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
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的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由自治区核定下达。
三、事业编制与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管理和人员待遇
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继续执行进人编制审核制度、凡进必考制度、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制度等,现有人员身份按原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现行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编时,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补充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从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中择优补充。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的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可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新补充人员由主管部门指导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招用人员进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组织、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同单位在编人员经费平均额为标准直接核拨给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包干使用。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招用的人员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益,在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劳务关系不复存在,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编制分类管理的要求,积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可以将核拨的经费依据业绩定酬,结合实际,自主分配,适当拉大分配差距。事业单位也可采取招标、委托等办法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具体工作。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通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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