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编制管理,优化事业编制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号令),近日自治区编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2009年度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的具体意见。
一、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增减结合、动态调整、逐步向标准“靠拢”的原则,依据各市、县(区)人口、面积、区划、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五项指标,确定2009年度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
二、按标准测算应该核减编制的灵武市、吴忠市、青铜峡市、盐池县、固原市及辖区、隆德县、泾源县,考虑到分流人员的实际困难,视其空编及自然减员情况逐年核减部分人员编制。在核减编制任务没有完成之前,除中小学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空编内按规定程序补充工作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只出不进。
三、按标准测算应该增加编制的其他市、县(区),逐年增加部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其中同心县、西吉县、海原县其他事业单位挤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费造成中小学教师短缺,三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清理挤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费的人员,在清理挤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费人员的任务没有完成之前,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只出不进,腾出经费全部用于在中小学教师编制和结构比例内补充中小学教师。
四、各市、县(区)要强化机构编制意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核定人员编制,严禁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目前,此意见已提请6月23日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审定,正在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