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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市场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基本结束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09-12-22

      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人员财产移交工作会议于12月17日在银川召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办、文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领导及各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文化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自治区文化厅与市、县(区)政府签订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人员、财产移交协议,办理了人员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标志着我区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已基本结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精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07号)中,明确由自治区文化厅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原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改为自治区文化厅管理的正处级行政机构,保留“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名称,原由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垂直管理的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大队)的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按照属地接受安置的原则,由市、县(区)同层级接受安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自治区编委下发了《关于分配市、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事业编制的通知》(宁编发[2009]47号),将原垂直管理的各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使用的113名事业编制调整到各市、县(区),计入所辖市、县(区)事业总编内。自治区文化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财产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文发[2009]238号)文件,明确了市、县(区)原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及财产移交工作的相关程序和办法,为妥善安置人员,进一步做好机构的人员及财产移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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