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构编制网欢迎您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返回主站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宁夏出台实施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日报 更新时间: 2011-0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近日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印发实施。

    《标准》在统一规范全区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的同时,加大了对乡镇特别是山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资源的投入,全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增长35.2%,专门用于乡镇卫生院补充专业技术人员。

    《标准》明确,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所在乡镇户籍人口的1‰核定。据初步测算,全区乡镇卫生院平均核定人员编制26名,乡镇农业户籍人口平均拥有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0.89‰提高到1.2‰。《标准》规定,各乡镇卫生院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条件和结构比例补充工作人员,严禁在编外补充和聘用工作人员。各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配备比例不得低于核定编制员额的85%,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配备比例不得高于核定编制员额的15%。

    《标准》实施后,全区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总量由自治区统一核定下达,县(市、区)分配使用和管理,专编专用。县(市、区)在自治区核定下达的乡镇卫生院总编制内,可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增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记者 马钦麟 实习生 刘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