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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12-07-24

       为进一步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规范开发区的机构编制管理,近日,自治区编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从开发区及管理机构的审批原则、开发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意见》强调,各市、县设立开发区须报自治区审批,严禁擅自设立开发区。各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副厅级以上机构报中央编办审批,处级机构报自治区编委审批,科级机构报自治区编办审批。各级开发区的设立须纳入自治区总体规划,确需在同一市、县(市、区)内设置2个以上开发区的,按“一园多区”的模式统筹考虑。原则上地级市开发区管理机构不超过2个,县(市、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只设1个。根据开发区发展水平,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区分川区、山区不同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高半格设置。
      《意见》明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可设立管理委员会,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未予授权的,可由政府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分支)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也可由有关部门定期到开发区提供相应服务。
      《意见》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致。国家级开发区的行政级别原则上为副厅级,设在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原则上为正处级,设在县(市、区)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原则上为正科级。按照分级原则,在工业产值、年税金总额、入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岗职工等具体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高半格设置。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根据开发区职责、规模综合考虑。内设机构一般控制在4-6个,管理机构原则上使用事业编制,一般控制在20-50名之间,管委会的领导职数根据其规模大小分类核定,严格控制在2-4职以内。
      《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意义重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新的经济增长极发展壮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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