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对全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年底前完成,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奠定了基础。
《意见》明确,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分类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意见》对事业单位类别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指出,要在认真梳理事业单位主要职能的基础上,对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在明确调整、规范其职责的同时确定其类别;对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并逐步调整、剥离其他职责。
分类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对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则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通过改革不断强化其公益属性。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对全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年底前完成,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奠定了基础。
《意见》明确,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分类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意见》对事业单位类别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指出,要在认真梳理事业单位主要职能的基础上,对应《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在明确调整、规范其职责的同时确定其类别;对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并逐步调整、剥离其他职责。
分类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对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则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通过改革不断强化其公益属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