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编办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暂行办法》
加强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确保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和民意调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履行职能的监督”的要求,自治区编办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实施。这是机构编制管理由职能配置向职能履行监管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提供了规范化依据,有利于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进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暂行办法》共5章27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政策依据及评估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概念定义、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评估检查对象和评估检查周期安排等内容。其中评估检查内容分为职责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四部分内容。职责落实细化为依法履职、措施和责任、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和量化指标完成情况4项标准;职能转变细化为调整职责落实、“四分开”落实、行业监管3项标准;简政放权细化为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及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运行、权力清单制度落实3项标准;依法行政细化为决策机制健全、依法依规行使权力、责任和监督机制3项标准;评估检查方法和程序,明确了评估检查组的组成、评估方式(部门自查、实地核查、民意调查、第三方评议)、分类确定权重和等次、结果反馈与复核、评估检查结果报告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评估检查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明确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和调整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重要依据。评估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评估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被评估检查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评估检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强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确保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和民意调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履行职能的监督”的要求,自治区编办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实施。这是机构编制管理由职能配置向职能履行监管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提供了规范化依据,有利于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进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暂行办法》共5章27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政策依据及评估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概念定义、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评估检查对象和评估检查周期安排等内容。其中评估检查内容分为职责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四部分内容。职责落实细化为依法履职、措施和责任、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和量化指标完成情况4项标准;职能转变细化为调整职责落实、“四分开”落实、行业监管3项标准;简政放权细化为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及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运行、权力清单制度落实3项标准;依法行政细化为决策机制健全、依法依规行使权力、责任和监督机制3项标准;评估检查方法和程序,明确了评估检查组的组成、评估方式(部门自查、实地核查、民意调查、第三方评议)、分类确定权重和等次、结果反馈与复核、评估检查结果报告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评估检查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明确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和调整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重要依据。评估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评估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被评估检查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评估检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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