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编办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政府机关单位及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编办承担的自治区政府机关单位及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自治区编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考核办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编办政府机关单位及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在考核内容上,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改革与管理任务,自治区编办将逐年制定具体的考核项目及分值,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具体改革、管理任务,细化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实行差别化考核。在考核方法上,建立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自治区编办各处局依据工作信息、工作调研、工作检查、专项督查掌握被考核单位改革与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平时考核台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情况为依据,年终不再进行现场考核,综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得分和等次。
《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编办承担的自治区政府机关单位及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流程,提高了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推动考核结果更加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重点改革任务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真正起到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的目的。
(监督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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