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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开展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
作者: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19-03-26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探索实行高等学校人员总量管理要求,切实解决高等学校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教职工编制短缺和办学活力不足问题,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确定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四所高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放管服”改革和高等教育改革有关要求,创新高校人员编制管理,扩大高校自主权,激发高校内生活力和动力,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服务需求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意见》提出,创新人员编制管理方式,在试点高校实行人员总量管理。人员总量包括事业编制数和备案人员数,事业编制人员按原渠道管理,备案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人员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试点高校发展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试点高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事业单位性质和公益属性不变。《意见》明确,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赋予试点高校用人自主权。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试点高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设岗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自主招聘人员,自主组织职称评聘,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改进基本支出保障机制,合理测算试点高校基本运行成本,确定基本支出保障标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强化绩效管理,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引导作用,形成绩效为先、奖优罚劣的经费管理机制。《意见》要求,保障备案人员待遇,在职务晋升、任职交流、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方面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下一步,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编办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积极指导试点高校搞好试点组织实施,在试点高校运行1至2年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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