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五项措施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固原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创新管理方式,探索职能结构化管理,高质量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实行职能结构化管理。以职能管理为核心,按照职责关系和工作关联度,统筹考虑部门机构设置,优化组织结构,将部门职能划分成若干“板块”,“以职能定板块、以板块定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定岗位、以岗位定编制”,提升职能管理科学化水平。
实行内设机构限额管理。行政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原则上按照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的标准核定,除领导职数外编制少于3名的单位,只设立1个综合科室。在科室设置中统筹考虑行政审批工作,综合设置行政审批科,将行政审批事项归并到一个科室集中办理。事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核定。积极推行大科室制、扁平化管理,重点加强业务科室建设,归并职责相近的科室,撤并工作任务不饱满、职能弱化以及工作任务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的科室。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交由部门相关科室承担。对推行大科室、扁平化管理的部门(单位),在核定科级领导职数时适当予以倾斜。因内设机构撤并富余的科级领导干部,其职级待遇保持不变,逐步消化。纪委(监察局)派驻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维持不变,其调整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编办确定。
保证编制“零增长”。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以2012年底核定标准为基数”的“红线”要求,适度压缩编制规模,原则上各部门核定编制不得超过改革前,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力争在三年内完成现有编制规模压减10%目标。凡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人员划转的,严格遵循“人随事走”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职责任务调整、职能萎缩和人员相对富余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编制要适度收回。因编制压缩造成的富余人员,通过调整到需加强的部门或采取“自然减员”的方式逐步消化。
完善“养事不养人”机制。改变“一时干事,终身养人”的管理模式,按照“以事定费、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坚决杜绝借花钱买服务增加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做到“养事不养人”。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研究清退措施和办法,明确清退的期限和方式,建立台帐,限期消化。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五不准”规定和“一支笔”审批制度。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编委会研究决定,或提交市委、政府审定。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政府提交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固原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创新管理方式,探索职能结构化管理,高质量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实行职能结构化管理。以职能管理为核心,按照职责关系和工作关联度,统筹考虑部门机构设置,优化组织结构,将部门职能划分成若干“板块”,“以职能定板块、以板块定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定岗位、以岗位定编制”,提升职能管理科学化水平。
实行内设机构限额管理。行政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原则上按照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的标准核定,除领导职数外编制少于3名的单位,只设立1个综合科室。在科室设置中统筹考虑行政审批工作,综合设置行政审批科,将行政审批事项归并到一个科室集中办理。事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核定。积极推行大科室制、扁平化管理,重点加强业务科室建设,归并职责相近的科室,撤并工作任务不饱满、职能弱化以及工作任务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的科室。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交由部门相关科室承担。对推行大科室、扁平化管理的部门(单位),在核定科级领导职数时适当予以倾斜。因内设机构撤并富余的科级领导干部,其职级待遇保持不变,逐步消化。纪委(监察局)派驻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维持不变,其调整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编办确定。
保证编制“零增长”。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以2012年底核定标准为基数”的“红线”要求,适度压缩编制规模,原则上各部门核定编制不得超过改革前,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力争在三年内完成现有编制规模压减10%目标。凡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人员划转的,严格遵循“人随事走”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职责任务调整、职能萎缩和人员相对富余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编制要适度收回。因编制压缩造成的富余人员,通过调整到需加强的部门或采取“自然减员”的方式逐步消化。
完善“养事不养人”机制。改变“一时干事,终身养人”的管理模式,按照“以事定费、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坚决杜绝借花钱买服务增加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做到“养事不养人”。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研究清退措施和办法,明确清退的期限和方式,建立台帐,限期消化。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五不准”规定和“一支笔”审批制度。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编委会研究决定,或提交市委、政府审定。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政府提交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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