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编办概况
一、编办领导
主
任:沈伟良 办公电话:0952-2019529
副主任:王 丽 办公电话:0952-2018920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做好全区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各事业机构、区属各事业机构和行政、事业编制的管理工作。
(三)拟定党政群、人大、政协内设机构,法检两院、区直属各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区编委的要求、决定,核增、核减党政机关、事业机构中行政、政法专项、事业编制。
(五)组织实施区委、区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党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决定。
(六)根据区委、区政府对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调整的决定,做好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行政、事业和政法专项编制的配置工作。
(七)拟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各类决定,草案、建议。
(八)向上级机关呈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报告。
(九)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格认定和年审鉴证工作。
(十)做好全区行政、政法专项、事业编制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十一)在市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区委、区政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决定,调整行政编制、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
(十二)在市上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区、区政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决定,调整事业单位之间的事业编制,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十三)做好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办公地点
办公地址: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二楼(临时地址)
联系电话:0952-2033220
四、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国家和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办事程序
1、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等事宜,由各部门向区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区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提请区编委或区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2、区直各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等事宜,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区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区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区编委或区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3、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等事宜,由各单位向区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区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区编委或区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大武口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备案)、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工作流程为受理、审查、核准、办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表格,按有关规定和填表说明填写,然后连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书、资料一并报送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材料基本齐备后方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三)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对不予登记的事业单位,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办证:
为准予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办发登记证;为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换发登记证;收回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登记证。
(五)公告:
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纸上统一发布公告。
● 设立登记(备案)条件
1、经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法律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4、有与其业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或人员
5、有与其业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和国家授予其使用管理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
7、有与其业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活动场所
8、有与其业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9、法律规定需办理执业许可等行业资质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10、法律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 设立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
由举办单位根据设立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申请表》、经费来源证明等表格,并按有关规定和填表说明填写清晰、整洁,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书、资料一并报送到登记机关。
(二)受理
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应提供的文件、证书、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文件、证书、资料基本齐备后方可受理。不予受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审查
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证书、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鉴别。着重审查文件、证书、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四)决定
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核准设立登记(备案)或不予设立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发证
制作并向被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同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被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财政拨款等,并将印模、银行帐户等向登记机关备案。
(六)公告
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方式、内容发布公告。
● 设立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机构批准文件和编制核定文件及复印件
3、确定业务范围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及复印件,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有关业务范围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有关业务范围的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提供资质证明的应提供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财政拨款单位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经营性自收自支单位应提供举办单位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6、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场所所有权或一年以上使用权证明
7、法定代表人申请表
8、主要行政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复印件
9、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0、依法需办理执业许可等行业资质的,应提供资质批准文件或证书及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印鉴备案表(发证后补交)
12、启用印章文件及复印件、印模备案表(发证后补交)
13、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发证后补交)
1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发证后补交)
15、法律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变更(备案)程序
(一)申请
由事业单位根据设立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和相关表格,并按有关规定和填表说明填写清晰、整洁,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书、资料一并报送到登记机关。
(二)受理
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应提供的文件、证书、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文件、证书、资料基本齐备后方可受理。不予受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审查
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证书、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鉴别。着重审查文件、证书、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决定
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换证
收缴、销毁被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同时换发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被核准变更登记(备案)名称的事业单位凭新证书刻制公章等,并将印模等向登记机关备案。
(六)公告
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方式、内容发布公告。
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
2、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3、住所变更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场所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使用权证明、合同及复印件
4、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需提供资质证明的应提供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原登记法定代表人免( 辞)职、退职、退休的文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患有依法不宜继续留任法定代表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6、经费来源变更的,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
7、开办资金变更的,应提供法定验资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及复印件
8、举办单位变更的,应提供原举办单位撤销、合并、解散、分立等文件及复印件或本单位改变隶属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
9、法律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事业单位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一类事业单位提交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少(减少幅度超过20%)的,必须提交当年度的净资产专项审验报告;二类事业单位必须提交当年度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和当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7、住所证明(产权证或举办单位出示的证明);
8、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
9、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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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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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备案)费 |
单位(件) |
300元 |
宁价费发 [20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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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费 |
单位(件) |
150元 |
宁价费发 [20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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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费 |
次 |
按实际支出 |
代石嘴山日报收缴 |
●
收费注意事项:
收款单位:财政专户
缴款银行:农业银行
●
事业单位登记缴交公告费的项目:
1、事业单位初始登记;
2、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