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编办概况
一、编办领导
主 任:
李 华
副主任: 张家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县直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按照中央、区、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及县委、政府要求,研究拟定县乡两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三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审核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意见,推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走向社会化、市场化。
(四)拟定县乡机构限额、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县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分配和管理自治区下达的各类专项编制。
(五)协调解决县委部门之间、县政府部门之间、县乡之间及县委部门与县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格认可进行审查。
(六)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向县委、政府提出处理违反机构编制规定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审核、办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新增人员的控编、列编手续,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人员余缺调剂工作。
(八)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直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镇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九)负责县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分配颁码和机构编制统计、信息工作。
(十)完成县委、政府、编委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贺兰县银河东路政府四楼
邮政编码: 750200
四、内设机构
贺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办公室负责机构编制各项工作。下设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五、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编制审批
凡涉及机构设置、撤销、调整及编制、职数增减或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须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受理。凡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包括挂牌、更名)、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申请机构编制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收签后送编办主任审阅。
(二)审核。办公室按照主任批办的意见对申请单位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领导或者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送主任审阅。
(三)研究。凡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审核后,向编委会议汇报申请单位申请的事项和审核情况、处理意见及理由,由编委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申请事项。
(四)审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凡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经县编委会议研究的事项,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下发,需要上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均由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审批。
办理新增人员“控编单”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包括任职、考录、招聘、选调、接收复转军人等,须在编制、职数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先到编办申请办理“控编单”,在持“控编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及套改工资等手续。
(一)受理。增人单位向编委提出增加人员年度计划和调配申请及《机构编制管理证》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编办对增人单位空编情况、人员结构、增人来源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
(三)办理。经机构编制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调阅档案核实身份,机构编制部门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控编单”,用人单位持“控编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及工资套改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控编单”核拨工资及有关经费。
(四)列编注册。新增人员到位后,包括由县委、人大、政府任命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须持任命或调动的文件,调进单位和调出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办办理新增人员列编注册登记。
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文件、材料。
(二)审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和其它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
(三)核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受到申请材料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予登记的事业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办证。凡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登记证书,凡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凡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回登记证书。
(五)公告。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局在指定的报刊上统一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