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开发区编办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区、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体制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开发区区乡党政群机关、法院、检察院及事业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审核工委、管委会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或审批工委、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和审核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三)协调工委、管委会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审核、办理开发区区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等调整变动事项。

    (五)负责开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办理开发区区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新增人员的控编、列编手续。

    (六)负责开发区各部门、各乡镇、法院、检察院及各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审核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委、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九)完成工委、管委会、编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0953-5098829

 

三、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

     凡涉及机构设置、撤销、调整及编制、职数增减或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须专题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签收请示材料。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或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初审签收,并呈主管领导签阅。

    (二)提出拟办意见。根据领导批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

    (三)研究审批。按照职责权限,提交编办主任会议或编委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区、市编办审批的事项,及时上报区、市编办审批。

    (四)督办落实。根据有关会议决定和区、市编办审批意见,拟文通知相关单位,会议未通过或区、市编办未审批的事项,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领导的批示件,按批示要求及时落实和反馈。

 

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文件、材料。

    (二)审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填报内容进行审核。

    (三)核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30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予登记的事业单位,退回其申请材料。

    (四)办证。凡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登记证书;凡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凡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回登记证书。

    (五)公告。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指定的报刊上统一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