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编办概况
一、编办领导
主 任:郭登俊 办公电话:0951-4025689
副主任: 余丽娟 办公电话:0951-4025949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体制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灵武市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与规定,统一管理全市各乡镇、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对全市事业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全市党政群机关、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或审批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
(三)协调全市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格认可进行审查。
(四)负责审核、办理全市党政群机关以及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调整变动事项。
(五)负责市、乡(镇)分类呈报工作;负责审核和管理市、乡(镇)的机构限额、行政编制总额和领导干部职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定编标准;负责全市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六)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构编制管理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惩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办理全市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新增人员的控制、列编等手续。
(八)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分配颁码和机构编制的统计、信息工作。
(九)负责审核全市各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灵武市灵州大道人事大楼2楼
联系电话:
095-4022374、 4025176(办公室)
传 真: 0951-4022374
邮政编码: 750400
四、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负责办公室各种文字材料的草拟、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拟定办公室工作制度及干部考勤,管理办公室各种印鉴,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办理,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固定资产管理。
【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室(监督检查室) 】
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和市级机关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室
】
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各系统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拟定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验等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本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本市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承办本市事业单位登记公告、颁发证书和赋予统一代码标识工作;负责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信息化和档案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乡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五、办事指南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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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一)自批准设立30日内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由事业单位向登记机关提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告代理委托书
批准设立机构(编制)的文件
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经费补助证明
资产总额证明
活动场所证明
印模备案表
代码标识
● 受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审查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材料齐全且合乎填写要求的即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填写要求、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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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核人员须在10日内对已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或实地查访,核实相关情况,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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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人应在7日内对送审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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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一)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受理人员应在3日内根据核准决定,认真填写打印证书,核准无误后,通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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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一)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委托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二)公告内容: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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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挂靠)部门或者设立主体、经费来源、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活动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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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核实变更登记有关事项和条件,对材料齐全且合乎填写要求的即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填写要求和材料不全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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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核人员须在3日内对已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或实地查访,核实相关情况,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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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人应在3日内对送审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登记的决定。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要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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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
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在3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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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对变更登记名称、住所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委托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程序
(一)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
(二)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事业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消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程序
(一)事业单位注册登记满一年后,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二)时间: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审批机关报送执行《条例》情况的报告。
(三)须提交的文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内页,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
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
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法人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事业单位遵守《条例》情况的自查报告
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对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分别作了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审验合格的,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加盖年检印章和“合格”年检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暂时收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证》,并予以通报,勒令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建议审批机关撤消该机构。
● 需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二)涉及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填写各种材料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应书写工作整,字迹清楚;
(四)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登记机关,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五)批准设立文件应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效证件;
(六)提交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登记表、现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2张;
(七)资产总额证明一般为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资产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提供开办资金的相关资金证明;
(八)活动场所证明应是固定的、自有的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房屋、土地产权证明;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协议(合同);
(九)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取得法定代码标识后将复印件交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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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一)收费依据
宁价费发[2001]0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公示审核表
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标准
初始设立登记费(每件): 300元
变更登记费(每件): 150元
公告费按市场价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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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使用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审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开办银行帐户、贷款
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
申办海关事宜
申请事业单位代码标识
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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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责任单位:灵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地址:灵武市人事办公大楼二楼
2、责任人:
监督责任人:郭登俊 电话:0951-4025689
核准责任人:苏少卿 电话:0951-4022374
受理责任人:韩力华 电话:0951-4022374
韩志华 电话:0951-4022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