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编办概况
一、编办领导
主 任:杨 晓 办公电话:0953-8038655
副主任: 杨登龙 办公电话:0953-8026497
副主任: 周晓生 办公电话:0953-8026497
二、主要职责
同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委、政府、编委领导下的主管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负责全县党政群及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在县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四)负责办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新增、调动、离退、死亡等人员的控编、列编事宜;负责编制调整、人员余缺调整变动事宜;参与大中专毕业及其它统配人员的分配。
(五)协调县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协调县委、政府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负责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管理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方案;指导、协调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运行及行政事业编制的使用情况。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分配颁码和机构编制的统计、信息工作。
(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政府、县编委会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 同心县长征东街政府一楼
联系电话: 0953-8025337
邮政编码: 751300
四、办事指南
机构编制审批
(一)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等事宜,由各部门向县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县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县编委审批,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区、市编办审批的事项,及时上报区、市编办审批。
(二)县直各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等事宜,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县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编委审批,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区、市编办审批的事项,及时上报区、市编办审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初始登记(备案)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二份);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最近的机构编制文件);
(4)经费来源证明(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由主管局出具证明);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4、年度检验
(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登记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方可受理。
2、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时限要求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