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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15-0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职责监管,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厅字【2014】3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对政府部门职责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
        第三条  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评估检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的对象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六条  政府部门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一般5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评估检查的部门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调整情况,可适时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第二章  评估检查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职责落实评估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履行职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履行职责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健全,主要职责和牵头、协调、配合的职责明确,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重点工作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措施具体,效果明显,社会和群众满意;
       (四)有量化指标的职责履行达到既定目标。
        第八条  职能转变评估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取消、划入、划出、加强、增加的职责任务明确,落实到位;
        (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落实到位;
        (三)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健全,监管到位。
        第九条  简政放权评估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承接事项措施、办法、流程等配套制度健全;
        (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健全,运行规范高效,“目录”以外无审批;
        (三)权力清单制度健全,运行规范高效,“清单”以外无权力。
        第十条  依法行政评估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程序规范;
        (二)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合规合法,程序规范;
        (三)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明确、行为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健全。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被评估检查单位的主要职责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评估检查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评估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监察、审计、法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评估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检查对象。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社团组织代表参与评估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检查工作以部门自查、实地核查、民意调查、第三方评议四种方式进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第十四条  评估检查组根据不同行业部门的服务对象及不同特点,研究确定部门自查、实地核查、民意调查、第三方评议的分值及权重。
        第十五条  部门自查。被评估检查的政府部门按照评估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评估检查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检查和暗访等形式,对被评估检查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评估检查组采取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问卷调查或网上评议等方式,对被评估检查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议。评估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有关社会人士和基层代表对被评估检查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议,也可委托相关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第三方评议。
        第十九条  评估检查组集体研究审定被评估检查部门的得分或等次,确定评估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向被评估检查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被评估检查部门对评估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检查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检查组在收到部门复核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检查工作结束后,评估检查组要形成评估检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四章   评估检查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评估检查结果应当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和调整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估检查结果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评估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被评估检查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评估检查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评估检查工作,全面 、真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有关情况。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评估检查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评估检查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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