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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15-04-22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编委第一次会议,明确要求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的重要监督平台。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机构编制管理秩序,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紧密衔接,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意识,提高遵守机构编制法规规定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增强机构编制执行力,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任务的完成。各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提高认识,在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机制,积极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审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情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贯彻落实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情况;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情况;机构编制集中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 重点审计部门(单位)按照“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批复文件设置机构情况;按照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量,分配使用编制情况;按照编制的使用范围配备人员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定领导职数及配备领导干部情况。
        (三)人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审计未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分别编制申报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是否存在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冒领财政资金问题;是否存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是否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调离未办核减编制手续,已判刑或降级、撤职等人员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等“吃空饷”问题。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机制
        (一)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将编制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积极主动地配合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提出问题定性和责任界定的建议、运用审计结果等。根据工作需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也可以派出人员协助实施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各部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机构编制审计协调配合机制。
        (二)纳入审计工作内容。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是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法定主体,依法按规定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工作方案时,应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人员经费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列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审计内容。
        (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在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机制下,机构编制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联络人员,互相沟通有关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本年度与审计机关协作开展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情况,于12月底前书面报告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
        四、加强机构编制审计结果运用
        (一)移送问题处理。审计机关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处理。对审计机关按程序移送的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典型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共同督促整改。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相关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促进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审计对象对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四)扩大结果运用。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协同审计机关,加强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将机构编制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励、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部门、单位经费核发的重要参考,对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建议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各市、县(区)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注意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取得的重要成果,请及时报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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