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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编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20-04-0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普法办〔2017〕1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普法工作主体责任,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普法责任制”),着力在全办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对象为办各处局及事业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在自治区编办“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普法办”,设在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为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及保障、普法工作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等。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办普法办制定。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年底集中考核一次,纳入全办机关效能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按照法治宣传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折算得分。遇有普法规划中期考核、检查验收,一并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任务申报。每年3月中旬前,被考核对象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和年度普法工作安排以及自治区编办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年度普法任务和工作措施,报办普法办备案,由办普法办汇总形成全办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二)自我评价。被考核对象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办普法办。

(三)实地核查。办普法办通过现场考核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综合考核。办普法办根据被考核对象自我评价、平时考核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意见。

(五)考核通报。考核评价结果报办“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办普法办通报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处局年底考核内容,并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办普法办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处局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普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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