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优化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依法举办的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与高职(专科)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开放大学、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落实办学自主权,坚持服务事业发展,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
第二章 高等学校设立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做到科学合理。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时,应当征求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设立按照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专项报批涉及的具体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 规范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推进高等学校去行政化。
第三章 内设机构管理
第七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机构;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性、辅助性工作的机构,包括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教育技术和心理咨询等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限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和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予以核定。其中,本科学校限额一般为:全日制在校学生10000人以下的(含10000人),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超过16个;10000人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超过18个。高职(专科)学校限额一般为:全日制在校学生5000人以下的(含5000人),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超过10个;5000人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超过12个。
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等按有关规定设置,不计入核定的党政管理机构限额。
党政管理机构一般称“部”“办”“处(科)”“室”等。党政管理机构在限额内相对统一设置、从严控制,鼓励综合设置、限额不设满。确属对外工作需要但在机构限额内无法单独设置的,可在职能相近的机构加挂牌子,加挂牌子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九条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章程实行自主办学,一般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由高等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
教学机构的设置应当体现办学特色和专业特长;科研机构设置应当充分整合资源,对专业相近或相同的进行合并设置;教辅机构的设置应当精简效能、综合设置。
教学机构一般称“学院”“系”“部”等,科研、教辅机构一般称“中心”“院”“所”等。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自治区”“全区”以及其他上级行政区域名称等字样,确需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应适应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按照学校不同类型、办学层次,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照一定的生师比和专任教师结构比例进行测算核定。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总数=标准学生数÷生师比÷专任教师结构比例。
标准学生数=普通本科生数+职业本专科生数+硕士研究生生数×1.5+博士研究生数×2+普通本科留学生数+职业本专科留学生数+硕士留学生数×1.5+博士留学生数×2+普通预科生注册数+成人非脱产本专科生数×0.15+成人脱产本专科生数+中职生数×0.75。
综合、师范、民族、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类本科及高职(专科)院校生师比为18:1。医学类本科及高职(专科)院校生师比为16:1。体育、艺术类本科院校生师比为11:1、高职(专科)院校生师比为13:1。
严格控制高等学校人员结构。其中,本科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65%,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不高于17%,党政管理人员不高于18%;高职(专科)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70%,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不高于12%,党政管理人员不高于18%。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保障,在编后勤服务人员逐步消化。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由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内配备。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高等学校依据标准核定人员总量(包括事业编制数和备案人员数)。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数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职数。本科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一般为2正7副,高职(专科)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一般为2正5副。
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常委会委员的配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正职1名、副职不超过2名。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由教学和科研等人员兼任。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相应岗位,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由高等学校综合考虑内设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和人员编制规模等因素,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配备。
第六章 备案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学校党委动议并充分论证,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研究,经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或审批。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在限额内设立、撤销或更名、挂牌、职责调整等,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增加限额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教学、科研、教辅机构设立、撤销或者更名、挂牌、职责调整等,由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宁编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表.doc
附件:2.
本科学校、高职(专科)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设置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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