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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编办分管副主任就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接受广电总台新闻广播节目《与法同行》记者电话连线访谈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08-11-25

      2008年10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完善了我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在《规定》施行前,2008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自治区编办分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就《规定》的制定、施行等有关问题与宁夏广播电视总台新闻广播节目《与法同行》记者进行电话连线访谈。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答: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近20万人,其中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近16万多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宁夏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头。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作用,依法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编制法定化,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法制化管理,2002年就制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宁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形势和任务有了很大变化,2002年制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 问:什么是“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是一个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世界上其它国家都没有这个称谓。国外通常把类似我国事业单位的社会机构称之为社会公共部门或公益性机构。我国自1957年开始使用“事业单位”这个称谓。《规定》所说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显著特点。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的设立是以公益为目的,主要集中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因为事业单位公益性的特点,因此,事业单位一般由国家机关举办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不包括民办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类似的社会组织。

      《规定》所说的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三、问:《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加以规范?内容都有哪些?

      答:《规定》共6章40条,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业务范围的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对事业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定》对事业单位的设置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确定或者变更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确定或者调整事业单位职责等事项。《规定》同时明确,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业务相近或者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面几个条件,一要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二要有明确的经费来源。三要有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还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对事业编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员额、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以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规定》还同时明确,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定编标准核定或者调整。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定编标准的,应当根据财政供养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或者调整;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规定使用行政编制或者专项编制的其他机关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根据事业单位所处的不同行政层级和隶属关系,《规定》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分别作了一般和特殊两方面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下面几方面内容:一是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增挂牌子、变更名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员额、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等其他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或者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委托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其委托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二是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增挂牌子、变更名称、核定领导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增挂牌子、变更名称、核定领导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三是设区的市、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增挂牌子、变更名称、核定领导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四是设区的市、县(市、区)直属、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员额、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等其他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事业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在自治区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内,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其委托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规定》对学校、社会公益型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检测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限也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下面几方面内容:一是高等学校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二是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是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及小学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由举办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所属的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小学,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是社会公益型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设立,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五是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检测等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六是以上单位的事业编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编制总量内,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或者委托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 问:《规定》确立了哪些管理原则?

      答:《规定》确立的管理原则是: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五、问:《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规定》删除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新增了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内容,修订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完善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预审审批程序。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正常调整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问:事业编制为什么要进行分类管理?

      答:事业单位的主要功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事业编制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财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从我区改革的实践和外省市的经验来看,如果不改革事业编制的管理机制,事业单位改革也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同时,由于我区经济欠发达,财力较弱,一方面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另一方面急需的各类人才又比较缺乏,再靠扩大编制规模来适应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力十分有限,必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规模,通过创新编制管理机制,转变职能,提高人员素质等办法解决办事与养人的矛盾,因此,我们根据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在《规定》中增加了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的条款,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在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岗位建立起一种劳动合同管理的全新用人机制,打破“一时做事,终生养人”的财政供养模式,使有限的财力更好更多地办事。同时,通过事业编制管理方式的变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为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七、问: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擅自增加事业编制、超编进人、编制外聘用人员等现象,是如何进行惩处的?

      答: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大严控严管力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了解决诸如你刚才提到的超编进人、编制外聘用人员等问题,《规定》明确,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录用、聘用、招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问:《规定》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为了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充分体现法律的约束力,《规定》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了切实惩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针对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规格等十一种违规行为,都逐一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另外,《规定》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九、问:怎样才能保证《规定》的有效贯彻实施呢?

      答:《规定》是规范我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政府规章,贯彻实施好《规定》,应当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要使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充分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规定》所确立的原则、具体内容和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机构编制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切实提高我区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二是要抓紧开展《规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已专门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就是和《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和《意见》,要做好本地相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规定》、《意见》的衔接工作。三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贯彻实施《规定》不认真、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的现象,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证《规定》确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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