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08年10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 《规定》施行前,自治区编办负责人就 《规定》的制定、施行等有关问题接受了 《宁夏日报》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答: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近20万人,其中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近16万多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宁夏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头。运用法制的手段,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作用,依法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编制法定化,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法制化管理,2002年就制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宁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形势和任务有了很大变化,2002年制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问: 《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加以规范?
答: 《规定》共6章40条,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业务范围的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对事业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问: 《规定》确立了哪些管理原则?
答: 《规定》确立的管理原则是: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领导,市、县 (市、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问: 《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答: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 《规定》删除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新增了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内容,修订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完善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预审审批程序。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机构编制正常增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事业编制为什么要进行分类管理?
答:事业单位的主要功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事业编制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财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从我区改革的实践和外省市的经验来看,如果不改革事业编制的编制管理机制,事业单位改革也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同时,由于我区经济欠发达,财力较弱,一方面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另一方面急需的各类人才又比较缺乏,再靠扩大编制规模来适应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力十分有限,必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规模,通过创新编制管理机制,转变职能,提高人员素质等办法解决办事与养人的矛盾,因此,我们根据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在 《规定》中增加了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的条款,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在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岗位建立起一种劳动合同管理的全新用人机制,打破 “一时做事,终生养人”的财政供养模式,使有限的财力更好更多地办事。同时,通过事业编制管理方式的变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为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问: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擅自增加事业编制、超编进人、编制外聘用人员等现象,是如何进行惩处的?
答: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大严控严管力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规定》明确,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录用、聘用、招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特别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外聘用人员,为防止编制外聘用人员问题对机构编制管理秩序的冲击和解决编制外聘用人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 《规定》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为了保证 《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充分体现法律的约束力, 《规定》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了切实惩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针对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规格等十一种违法行为,都逐一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另外, 《规定》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问:怎样才能保证 《规定》的有效贯彻实施呢?
答: 《规定》是规范我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政府规章,贯彻实施好 《规定》,应当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 《规定》,要使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充分准确地了解和掌握 《规定》所确立的原则、具体内容和违反 《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机构编制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切实提高我区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二是要抓紧开展 《规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已专门印发 《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就是和 《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和 《意见》,要做好本地相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 《规定》、 《意见》的衔接工作。三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贯彻实施 《规定》不认真、不适当、不到位的现象,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 《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证 《规定》确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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