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编办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实施意见助推全区事业编制分类管理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审批及管理、经费预算及管理、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等,全力助推全区事业编制分类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和事关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岗位实行编制数管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管理(业务)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主要包括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勤技能岗位和对人员年龄和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减少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扩大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审批及管理。《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编制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聘用人员控制数采取逐步置换的办法进行调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工作岗位的现有空编均须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自治区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数置换聘用人员控制数由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区)事业单位编制数置换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各市、县(区)下达各单位使用,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事业单位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工作岗位确定后,一律不得再占用事业编制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空出的编制数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及时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今后新设立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或增加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经费预算及管理。《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编制数的经费执行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统发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编制数和预算管理形式核定单位经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控制数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比照单位经费标准按聘用人员控制数直接核拨给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统筹使用。其经费可用于支付在聘用人员控制数内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也可通过购买、招标、委托等中介服务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四、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及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执行空编进人审核制度、考试(考核)录用制度、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编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宁党办[2006]35号文件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择优补充。事业单位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现有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岗位的在编人员继续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人员只出不进,空出的编制按规定程序及时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具有与拟聘用岗位要求相应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应或相关学历教育的专业人员中差额考核招聘,招聘结果由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所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合同期限、福利待遇等,人员能进能出,避免形成新的“终身养人”问题。用人单位在为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实行内部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目前,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正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统计事业单位适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和现有在编人员名册,拟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审批及管理、经费预算及管理、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等,全力助推全区事业编制分类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和事关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岗位实行编制数管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管理(业务)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主要包括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勤技能岗位和对人员年龄和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减少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扩大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审批及管理。《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编制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聘用人员控制数采取逐步置换的办法进行调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工作岗位的现有空编均须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自治区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数置换聘用人员控制数由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区)事业单位编制数置换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各市、县(区)下达各单位使用,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事业单位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工作岗位确定后,一律不得再占用事业编制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空出的编制数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及时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今后新设立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或增加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经费预算及管理。《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编制数的经费执行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统发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编制数和预算管理形式核定单位经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控制数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比照单位经费标准按聘用人员控制数直接核拨给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统筹使用。其经费可用于支付在聘用人员控制数内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也可通过购买、招标、委托等中介服务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四、进一步明确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实施意见》指出,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及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执行空编进人审核制度、考试(考核)录用制度、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数管理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编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宁党办[2006]35号文件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择优补充。事业单位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现有适用聘用人员控制数岗位的在编人员继续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人员只出不进,空出的编制按规定程序及时置换为聘用人员控制数。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具有与拟聘用岗位要求相应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应或相关学历教育的专业人员中差额考核招聘,招聘结果由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所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合同期限、福利待遇等,人员能进能出,避免形成新的“终身养人”问题。用人单位在为实行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实行内部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目前,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正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统计事业单位适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和现有在编人员名册,拟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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