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区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既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推进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实施意见》明确,在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区)全面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为完全、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在清理职能、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分步推进。一是全面清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能取消的取消、能调整的调整、能下放的下放。二是严格控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编制规模。试点期间,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新增这类事业单位的编制,一般不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三是分步推进改革。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结合推行大部门制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原则上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原则上设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对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全面清理职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编制、财政、人事、党建等多个方面,《实施意见》从解决行政编制、人员过渡安置、财政政策、加强党建等几个方面提出了配套政策和措施。其中,解决行政编制有困难的,可按程序在总量内跨地区、跨部门调剂少量行政编制;仍然难以满足需要的,由各地、各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可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或机构调整后,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人员过渡登记实施方案,组织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可继续保留其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可继续保留原有身份,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
整个试点工作分职能清理、提出方案、审核报批、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于2017年5月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