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编制人事纪律,近日中卫市对市直部门(单位)和沙坡头区镇(乡)清理出的154名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处理。
一、对擅自离岗的36名事业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保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对考上公务员的5名事业人员,要求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41名人员,由单位重新予以调查认定,确有病正在治疗的,履行请假手续,准予其继续治病,病愈后尽快上班;病已治愈的,由本单位通知立即上班。病愈后不上班的,属公务员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属事业人员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人解除合同。
四、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的16名人员,待人事解冻后,符合条件的按照人员调配相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经组织部门任命的13名议事员,继续履行职责。
六、对设市前后免职末再继续任命、年龄偏大、离岗休息24名人员,由单位通知立即上班,如拒不上班的,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予以辞退或与本人解除合同。
七、对停薪留职的3名人员,由单位通知立即上班,拒不上班的,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八、对辞职尚未办理手续的3名人员,由单位按照程序,尽快办理辞职手续。
九、对在读研究生且未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2名事业人员,如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可保留工资待遇;本人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准予辞职。
十、对正在调往外市、县3名人员,由原单位督促本人十五天内办理调动手续,届时未办完的,回原单位继续上班,对拒不回原单位上班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与本人解除合同。
十一、对单位派出的8名党建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未满的,继续履行职责;服务期满未续派的,通知回原单位上班。(中卫市编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