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形势需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巩固改革成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自治区编办提请自治区党办、政办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5章30条,进一步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确定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将监督检查内容分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职责履行、行政审批和机构编制四个方面,其中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将“一支笔审批”、条条干预等列入监督检查内容;职责履行的监督检查依据“三定”规定和上级赋予的职责,对监督检查对象的职责调整、职责配置、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侧重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执行以及与履行职责的匹配情况;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明确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四结合”的监督方式和建立监督检查“十项机制”的要求, 丰富了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明确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处理措施,提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三个层面31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处罚事项,明确了个人处罚办法。
《暂行办法》的实施,显现了新时期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由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的监督检查向职能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的转变,监督检查方式由上级集中检查向建立机制多种方式并查的转变,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规范化依据。
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会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形势需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巩固改革成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自治区编办提请自治区党办、政办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5章30条,进一步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确定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将监督检查内容分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职责履行、行政审批和机构编制四个方面,其中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将“一支笔审批”、条条干预等列入监督检查内容;职责履行的监督检查依据“三定”规定和上级赋予的职责,对监督检查对象的职责调整、职责配置、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侧重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执行以及与履行职责的匹配情况;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明确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四结合”的监督方式和建立监督检查“十项机制”的要求, 丰富了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明确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处理措施,提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三个层面31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处罚事项,明确了个人处罚办法。
《暂行办法》的实施,显现了新时期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由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的监督检查向职能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的转变,监督检查方式由上级集中检查向建立机制多种方式并查的转变,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规范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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