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海原县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要求,制定并印发了21个政府组成部门和3个部门管理机构的“三定”规定。这次机构改革中,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认真梳理分析各部门职能、理清主要职责的基础上,紧紧抓住转变职能这个核心,切实落实转变职能的各项要求,在24个部门中共确定了289项主要职责。其中:明确加强职责36项,增加职责8项,下放1项,取消2项,部门间调整18项。
(二)着力理顺职责关系。按照提高政府效能的要求,在“三定”中,合理确定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共梳理明确部门与部门间职责分工13项,部门与乡镇间2项,部门与老城管委会间1项。同时对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或者相互交叉的职责,由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协商,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到了权责一致。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健全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严控编制和领导职数。对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编制数原则上维持不变。对于涉及职能调整划转的单位,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同时划转编制和人员,确保机构改革后现有人员不突破总量。严格按照中卫市编办《关于重新核定海原县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卫编发【2009】9号)批复,核定各部门的领导职数。共核定正科领导职数22名,副科领导职数124名。
(四)综合设置岗位。针对全县的行政编制少、岗位设置无法与工作人员一一对应的实际,按照业务流程和工作性质,以人员编制数为基础,将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科学归类整合,一人身兼数职,综合设置工作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共设置管理岗位287个,后勤服务岗位50个。